法官独立审判就意味着,任何人不得干预法官的审判活动,人们经常问一个问题:那么,谁来监督法官?唯一可能的监督者就是法律人共同体。
)实际上,检察机关是追诉机关,可以有一定的侦查权,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常识。2008-12-14.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
对于较长时间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应当司法化,必须通过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即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才可以决定,但是过去维持论者回避程序是否正当这一根本问题,强调中国特色,将劳教问题意识形态化,把国际上的指责认定为以人权这借口干涉中国内政。(贾春旺:《加强理论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求是,2005年第13期。这一方案首先让我们看到了改革设计的基本理性。许多学者提出,为了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院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其中包括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案件。
过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同志认为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必然是软弱的、苍白无力的,宪法规定的这种法律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了。和同步录音录像一样,看守所的问题长期以来学术界都呼吁侦押分离,世界各国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都是由同时负责已决犯关押的监狱关押,只有中国将未决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自己看管。但这种民间意愿的执意表达,本身释放出了紧张的公众情绪。
只可惜知易行难,迄今未能对症下药展现有力度的掘进。如果官意调查结果可信的话,那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舆论分野,就再清楚不过了。即使不触及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进退,以官民的意愿比照,也解读出令人不安的信息。网民这种财产公布之举实则意欲感召官员进行效仿。
发起人说,既然有官员要求老百姓公布财产,就不妨先做起。这种官意与民意的泾渭分明,表明官民之间,已经没有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形式默契。
如果感召真的可以,那么权力早被感动得泣不成声,可惜事实并没有网民想像得那般简单。如今官员财产公示热议又起,而避谈权力无法制衡的体制根源,即便就此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又会是怎样的一番情形?建立在这种沙地之上的官员财产公示,如何能躲过权力玩弄的手腕,又如何真正达到制度践行的实效?凡此种种,都不能不让人生出舍本逐末之忧。这般举动,与其说是移风易俗从主人开始,毋宁说是民意表达无可奈何。公权腐败的社会问题多年未解,舆论始终都在试图追问这一事实。
但这种场外公意,并未在两会得到同等程度的强调。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是在公意表达乏力的背景之下,以一种更具象、更可操的议题设置纳入了舆论的强势传播吴以借款利息太高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双方签署虚假转让协议,先将土地转至他的名下,作为借款担保。吴龙彬却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属于转让关系,土地和房屋应该归他所有。
在省城起诉,违背了原告就被告的基本诉讼管辖原则(我朋友的公司不在省城)。好消息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干预,新余法院的原判被撤消。
不过,说到这里,故事的主角还没有出场。比如,被告有权要求他不信任的主审法官回避,有权要求异地审理,民事案件立案前要听被告申诉,等等。
话说江西省新余市有个企业家,名叫阮金义,1998年拥有一栋价值千万元的在建大楼。但是,由于法官也是人,有知识和理性的局限,还有个人好恶和个人利害的局限,因此,法官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很难不犯错误。法律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必须保留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可解释性,甚至不确定性和模棱两可,如果没有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自己的裁定,案件就很难审理。十分枯燥乏味的司法案件有时也能成为传奇故事。而朋友的律师上周五下午向法院送交反诉案卷,原告第2天就看到了。《信息时报》今天(3月16日)就为我们说了一个千万富翁如何被法院的一纸故意错判,变成乞丐的传奇。
再签署反转让协议,由阮将土地买回来。近年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民间呼声渐高,认为它为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营私舞弊留下了空间,因此,自由裁量权能小则小。
那是一张盖着新余市中级法院公章的保证函,函上说,只要吴龙彬向法院缴纳21.5万元,他胜诉的判决永不改判。另一种是故意伤害,它是指法院或法官对当事人中的一方寻租,而造成对另一方的伤害,阮金义案显然是故意伤害。
不过,中国的传奇故事,丑小鸭变成白天鹅不常有,白天鹅变成丑小鸭常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短缺150万元建设资金,不得已向吴龙彬借高利贷。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吴龙彬胜诉,吴获得大楼,阮倾家荡产。应该说,法院所做的这一切,并没有超越它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伤害有两种,一种是非故意伤害,也就是过失伤害,它是由法院或法官的知识和理性局限而造成的。
1999年11月,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到了,阮金义准备售楼还款。当然,吴并没有付任何转让款,转让与反转让款之间的差额,就是阮要付的高利贷利息,为45万元。
主角不是人,是一张纸。把被告车辆查封给被告保管,疑似用合法外衣替原告侵占公司资产……朋友聘请的律师向法院提供超过诉讼标的价值的财产证明,申请查封资产,解冻帐号。
只要犯错误,就不可避免地对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造成伤害,比如新余市法院对阮金义的伤害。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标志着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增强,这是好事。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久前,我的一个朋友收到某省城中级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是他以前的一个合作者伪造了一份假的委托投资协议,要法院把我朋友的一个价值几千万的工厂判给她。这是保留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由。要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在世界的任何地方都几乎是不可能的,可能的是,要有对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救济。
中午和一个律师界的朋友聊起这个故事,他说这样的事在司法界并不稀罕,这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恶意行使而导致的结果。北京某区一个喜欢思考的法官曾经对他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会变成对当事人一方的自由伤害。
法院开始的回答是,要先求得原告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载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如果没有其他权力的独立性配套,失去限制的司法独立也会导致司法腐败,自由裁量就会变成自由伤害。更难以解释的是,法院送达起诉书一个多月,离开庭不到3天,原告案卷还躲在立案厅,不让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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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主价值来看,作为社区缩影的陪审团,是从本地区成千上万的符合选民资格的普通公民中通过随机挑选、一案一组团,能够反映平均人对事实问题的理解。
中国要在稳定的社会条件下走渐进性改革道路,就必须先确立法治。
由于人权的特殊性,中国认为,人权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不是绝对的。
一般地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用来满足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的。
三是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